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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学士学位申请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28日 阅读次数:

1.申请成人学士学位的必备条件

(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取得本科毕业证书

(3)通过学位外语考试

(4)通过学位课程考试

(5)完成学位论文撰写并通过论文评审

2.本科毕业后半年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位管理部门审核,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附:九江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九江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2017 年修订)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江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办法》和《九江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为做好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保证质量,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指通过各种办学形式培养 并获得国家承认本科学历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含高中或大 专起点的脱产、函授、夜大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 校学位办公室是学校主管学士学位工作的职能部门,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其管理。

第四条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标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和第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政治理论课程,能够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并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认识 问题的初步能力。

(二)通过成人高等教育,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含外国语和教学实验)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达到本科教学计划应有的各项要求,表明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 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学士学位:

(一)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路线、方针、政策;学习期间违法乱纪、道德败坏或因其他原因受到学校或 所在单位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二)在校期间,高中起点达本科补考合格的课程累计达到四 门次(含四门次),大专起点达本科补考合格的课程累计三年制达 到三门次(含三门次),二年制达到二门次(含二门次)以上。

(三)参加省学位办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学士学位外语考试和学校组织的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或政治理论课不及格。

(四)考试作弊或伙同他人作弊。

第五条 鉴于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与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 业生在入学条件和教学环节等方面存在的差异,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应贯彻本人申请、择优推荐原则,毕业生本人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请,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向校学位办提出推荐者名单,并提交以下材料:

1.《九江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推荐送审 表》一份;(须经成人教育学院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注明申请学位的专业、人数,并附每个学位申请者的《九江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申请表》一份;

2.申请学位专业的成人本科教学计划或自学考试开考课程计划;

3.申请人课程考试成绩一览表或学籍表;

4.毕业证书复印件。

第六条 校学位办公室应于收到学位申请材料后一个月内完成对申请者的资格审查工作,做出是否同意接受申请的决定,并将结 果通知推荐单位。

第七条 成人高等教育(含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位申请通 过资格审查后,还必须参加省学位主管部门规定课程(外国语)和 学校统一组织的三门学位课程考试。

第八条 校学位办公室负责将符合条件的学士学位申请者的有关材料汇总造册,经我校有关学科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进行审查, 并按有关规定将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审查并投票通过的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材料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九条 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投票审定后,由学校决定并公 布授予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条 学位申请者及推荐部门凡违反学位申请有关规定者,一经查实,撤销已授予的学位,并追缴已颁发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201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修改权属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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